都邦出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都邦出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飞机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者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航班,自剪票后进入火车站台、轮船码头、飞机航班候机厅或进入汽车车厢内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站台、汽车车厢、离开轮船码头或走出机场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或因意外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根据不同交通工具分别给付保险金额。(见下表)
二、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5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买4份,超出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