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介绍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提供年金和身故保险金,其保单还可借款,年终还可享受保险公司分红,保障较为全面。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还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避免以后产生保险纠纷。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的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和七十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方式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不得变更。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