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平安长寿保险合同内容介绍

  众所周知,消费者在成功购买保险产品之后,都会拿到一份保险合同。那么,平安长寿保险合同中包括哪些内容?该保险的合同内容包括投保条件、保险期限、保费交付等,下文将会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单及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条款、声明或批注,以及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都是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投保条件

  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参加本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或经本人同意后,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限

  本保险属于终身保险,其交费期分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个档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任选其中一档,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限。

  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且交纳第一期保险费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至。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之凭证。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可按年、半年、季、月分期交付。自保险合同生效后,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所指定地点交付。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者,则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后的三十日为宽限期。逾宽限期仍未交付,而又无保险费的垫交,本合同即行失效。

  如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未交付,而本合同当时的退保金扣除贷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另有书面的反对声明外,本公司应自动垫交其所欠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垫款的利息,按当时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而当垫交保险费的本息达到退保金数额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