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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清远公积金缴纳基数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已成为多数人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住房情况的重要保障。日前,清远市发布了2016年清远公积金缴纳基数的最新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最低缴纳基数不得低于1210元,最高不高于13473元。

  根据清公积〔2015〕14号文件,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本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3倍内,即13473元,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8-12%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