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出手规范保险产品
目前市场热销的人身险产品,尤其是两全保险,正呈现出“领取期越来越早、缴费期越来越短”的趋势。保险产品“越卖越短”这一趋势的产生,根源在于保险公司对消费者及早见到收益心理的一种迎合。
在风险提示公告中保监会提醒投保人:首先要注意区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均属于保险产品,不宜将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者基金产品。
一份涉及多项人身险(寿险和健康险)产品调整的征求意见稿,近日由保监会下发至各地保监局和人身险公司。其中,两全保险的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3年、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等明文规定,在保险公司内部引发一阵热议。“我们看到了文件,这是对部分保险产品‘重投资轻保障’现状的纠偏。”尽管受访保险公司人士普遍认为,这是加强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和提升利润率的有效之举,然而从操作层面上来说,却意味着短期内保费收入可能受到一定冲击。尤其是2010年以来,快速返还、缴费期短的产品成为保险公司抢占市场的利器。不仅仅是中小保险公司,就连保险巨头也纷纷推出这类产品,并将此作为“开门红”的主打产品。热销程度可见一斑。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迎合”多少有些盲目。原因在于:缴费期短、领取期早的产品,虽然会促进销售规模,但却会拉低产品的利润率。这也暴露出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陷入了“重投资轻保障”的误区,与保监会对产品回归保障的主基调相背离。这一本末倒置的现象,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在保监会此次发出的这份《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投连险两全保险和万能险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在2012年前修改并重新上报保监会备案。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保险业粗放式、爆发式增长阶段已经结束,内涵式增长将成为大型保险公司发展的必需模式。未来保险公司需更注重销售人员培训、产能提升和保险产品差异化开发,而不是身陷同质化竞争。
目前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早于3年的快速返还型产品约占所有两全保险的比例20%至30%,主要集中在个险渠道;而保险期间≤5年的两全保险产品则主要集中在银保渠道,其中某家中资寿险巨头就主推过这类产品,但个险渠道的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通常都在10年、甚至20年以上。受访的几家寿险公司相关人士及投行人士认为,短期内,调整或对部分寿险公司的销售造成一定冲击,但长期来看有利于提升保险产品的利润率。“保险产品应该强调保障,而不是和基金、券商产品去拼投资。”
保监会还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前考虑好自己的缴费能力;在填写保单时要实事求是,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要慎重考虑退保,不要将可能要用的资金用于购买保险,避免以后因退保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