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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如E中小学生意外保险计划免责条款解析

  国寿如E中小学生意外保险计划提供意外伤害伤残、意外骨折以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障,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虽然其保障范围十分全面,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任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防止出现理赔纠纷。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骨折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骨折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的;

  (三)被保险人患病理性骨折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骨折;

  (四)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引起的并发症导致的骨折。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紧急救援或转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紧急救援或转院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四)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