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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政策之救助范围解析

  大病救助政策具有资金投入稳定、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共用、结算支付同步以及救助效果明显等特点。该政策在救助对象以及救助范围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实施以后,其作用和效果却是非常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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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医疗救助的人群范围

  1、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须在已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处于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的,不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费补报待遇的,同时享有大病医疗救助补报待遇。

  2、享有市劳模、保健对象、公务员补助(补贴)待遇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实施补助。

  大病医疗救助的项目范围

  1、特药、特材、特病救助实行专项管理。纳入救助的特药、特材、特病项目,每年适时调整。

  2、实施单病种定额结算发生的个人负担的费用,按照个人实际负担额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3、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加的医疗费用项目所发生的个人自负费用,不予救助。

  4、不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项目实行明确限定,适时调整。有关内容见附件。

  大病医疗救助的系统处理范围

  1、纳入大病救助政策的医疗费用中,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划入范围内救助系统,由范围内救助系统的救助项目实施救助;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自费费用,划入范围外救助系统,由范围外救助系统的救助项目实施救助。

  2、某一救助项目已经补偿的部分,不再列入其他救助项目实施救助。

  3、范围内救助系统与范围外救助系统独立运行,不发生系统间的交叉救助或重复救助。

  4、特殊救助独立于上述系统单独运行,对参保人员经过上述的范围内救助系统、范围外救助系统的救助后仍存在的大额自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大额自费的医疗费用,实施有条件的一次性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