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介绍
为健全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廊坊市根据国家及河北省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廊坊市大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下面是对廊坊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具体介绍。
一、保障对象
全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均应参加大病保险统筹,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参保职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再报销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三、保障水平
(一)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段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5%,个人自付15%。
参保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按规定办理了转院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5个百分点;未经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但按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转院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15个百分点。
异地急诊人员在统筹区以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10个百分点。
(二)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段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由大病保险支付。
(三)按照规定办理了外检外购手续的,在统筹区外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5个百分点。
(四)大病保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一个参保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统筹层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二)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费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缴纳,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各负担一半(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承担)。大病保险费在参保年度内首次缴费时一次性缴清,其中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的大病保险费用,通过个人账户扣缴,每年年初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扣除。
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需同时补缴大病保险费,补缴标准为当前年度缴费标准。
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终止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大病保险费当前年度缴纳标准,为在职职工缴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大病保险费。依法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后,在职职工享受一年的大病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纳入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大病保险费征缴工作,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征缴。
(三)基金管理:大病保险基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大病保险基金通过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上解、下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