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保险单据审核的基本知识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