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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养老保险补缴规定有哪些

  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但山西养老保险缴费时,仍有一些单位和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这就需要补缴养老保险。那么山西养老保险的补缴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

  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山西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参照本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相关问题

  (一)补缴基数和比例

  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二)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