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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重疾险保障责任介绍

  深圳为落实民生健康实事,联合保险公司推出了深圳政府重疾险。那么,深圳政府重疾险保障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及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9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经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且经本公司指定医生诊断其需使用本合同约定的药品目录中药品,对其在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或药店实际支出的本合同约定的药品目录中药品的费用,经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但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