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阳光境外险产品介绍(三)

  旅行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家庭财产责任部分解释如下

  [第一条]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二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

  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二、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