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为积极做好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临汾失业保险部门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职业培训补贴
六、我市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形式主要以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的职业培训为主。因特殊情况经办机构确实无法统一组织职业培训时,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职业培训时,应根据用工需求,选择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并能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确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内容,并将有资质的职业培训的机构名称、培训内容、预期达到的目标及时间安排,向失业人员公示,组织失业人员选择培训专业。
失业人员在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时,必须选择经市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正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正规院校参加职业培训。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前,要填报《失业人员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申请时应注明选择的培训机构、院校及培训专业内容。
七、职业培训的有效课时不得少于120课时(不得少于20天),国家培训大纲有明确课时要求的按大纲规定执行。
八、职业培训机构在组织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开班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提供的就业服务措施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开始后应详细记录失业人员培训情况。培训班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结业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职业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
九、培训结束1个月内,职业培训机构填写《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参加培训失业人员花名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经批准的结业申请、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及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情况。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逐级上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及时转拨至职业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