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赤峰公积金缴费基数的是多少
2016年赤峰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多少?目前职工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一般为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平均总额的3倍来执行,按照上一年度的工资水平,目前赤峰市需要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数为3129.12元。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具体计算方法为:赤峰市统计局公布的赤峰市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52,152.00元,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2,152.00元÷12个月=4,346.00元;城镇职工月工资三倍=4,346.00元×3=13,038.00元;平均月工资三倍的12%=13,038.00元×12%=1,564.56元;公补部分和个人部分合计=1,564.56元×2=3,129.12元以此计算2016年缴交单位的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高于3,129.12元。
根据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四部委第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房字〔2008〕7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现将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交基数规范,各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6%,上限不得高于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