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2016年黔东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2016年黔东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以及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具体调整有首次提出了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及继续坚持实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一是首次提出了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在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同时,逐步将参保职工纳入大病保险,这标志着贵州省大病保险制度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大病患者有望享受到制度实惠。

  二是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实施意见》明确,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施分段补偿,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不利不低于50%。较高的报销比例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大病群众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是继续坚持实施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实施意见》明确,贵州省大病保险继续有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发挥失常机制作用,提高承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将大病保险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既是一以贯之地保持和延续了贵州省大病保险制度的做法,也与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以及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工作部署相符,形成了政策合力,完善了政策体系,有利于确保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