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朔州养老保险补缴的相关规定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可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朔州养老保险补缴有以下规定:凡补缴2016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标准补缴。2016年7月1日以后,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凡补缴2016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2016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补缴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到账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个人缴费基础的8%为缴费人员补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选择的实际补缴基础确定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0.6或1.0,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