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资阳失业保险条例介绍

  据了解,资阳人社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资阳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失业保险待遇和法律责任等。以下是具体内容: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1]数额,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