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宁夏失业保险条例是什么

  《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看看宁夏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

  (二)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

  (三)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

  (四)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

  (五)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

  (六)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