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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福鑫相伴两全保险怎么样?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保障的需求更加强烈,保险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那么,华夏人寿福鑫相伴两全保险怎么样呢?下面就为您详细介绍。

  华夏人寿福鑫相伴两全保险之两全保险简介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的死亡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可以不同,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将死亡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将生存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任何一张两全保险单中都载明一个到期日,如果被保险人至到期日仍然生存,保险人应将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两全保险的期满日既可以是特定的年龄,也可以是某一约定时期的结束日。这种类型对于那些既想在保险期间内获得保障,又想在年老退休后取得可观收入颐养天年的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无论哪种类型的两全保险,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日或在期满日前死亡,两全保险单都将支付约定的金额。

  华夏人寿福鑫相伴两全保险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2;(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四、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2;(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四、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华夏人寿福鑫相伴两全保险之保单红利的确定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二、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华夏人寿福鑫相伴两全保险之保单红利的分配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有效,我们将在上一保单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包括以下三种:(一)满期终了红利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终了红利的形式与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二)体恤金终了红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一并给付。(三)特别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终了红利的形式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本合同保险金额减少的,我们将向您给付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特别终了红利。上述终了红利的金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单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