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泰康乐福两全保险条款内容介绍

  为进一步明确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泰康人寿在制定泰康乐福两全保险条款时力求周详和完善,分别从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年龄、犹豫期、保障责任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角度出发,为消费者讲解投保这款分红型两全保险所需注意的事项。

  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2、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我们按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6);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1)。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