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病医保新政亮点解析
大病医保是专门针对保险公司和社保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办理的一类保险。针对这类保险,我国不断的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据了解,大病医保新政已经出炉了,以下就是具体的亮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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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来,大病医保制度在试点地区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意见》正是在此背景下,一方面对大病医保制度的核心原则进一步明确和重申,另一方面对制度建设中的具体措施、方法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范和指导。其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提升大病医保的保障水平,强化保障的托底功能。大病医保新政明确提出,2015年大病医保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医保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医保,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另外,《意见》在确定保障水平时,还特别强调科学和精细化管理,一是要求“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医保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由于大病医保的直接目的是降低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而根本目的是为了降低参保者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概率,同时面对规模庞大的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客观上要求必须强化大病医保补偿机制的提质增效,将有限的大病医保基金用在真正迫切需要的人群身上。
第二,强化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形成保障合力。大病医保新政强调指出上述制度之间要“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笔者认为,做好衔接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医保待遇。对于享受医疗救助的人群,其资格认定应不局限于事先的贫困身份确定(看病前),而应根据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对医疗费用发生后的“因病致贫”做出更细致的界定,切实做好制度之间的“无缝衔接”。
第三,进一步规范大病医保承办服务。《意见》重申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大病医保的经办管理服务,其意义在于通过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大力推进公共事务的去行政化,是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治理模式改革的一项制度性创新。
第四,加大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的政策扶持力度。为减轻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的成本负担,大病医保新政明确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保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