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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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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客户资料:王先生,35岁,深圳某教育局职员,月收入8000元。

  :王先生给自己的爱车:桑塔纳SVW7180CEi投保盗抢险。登记日期:2003年6月1日。保险期限:2004年6月12日-2005年3月31日。使用条款:机动车辆险综合险条款(2004版)。投保险别:车损险、三者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110133元。使用性质:行政用车。无固定车库、无防盗装置。

  2004年10月10日晚7时许,标的车停放在深圳经济技术开发区,次日早晨7时许,王先生发现标的车不见,随即向当地所属公安部门及深圳分公司报案。

  2005年2月17日,被保险人向深圳分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单证。但被保险人在提供的单证中缺少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分析:

  在此案中,标的车登记证书随车丢失(派出所已证明),如按条款规定处理,深圳分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深圳分公司没有拒赔该起案件,进行正常的理算后上报总公司两核中心车险核赔处。

  专家认为,虽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不履行义务,深圳分公司可以拒赔,但如拒赔必将引起被保险人诉讼。此案中,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登记证书的原因是由于登记证书随车丢失,被保险人主观上想要履行该义务,却因客观原因(被盗)而不能履行,不能简单认为是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如发生诉讼,深圳分公司获胜的可能性较小,由此还将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增加赔偿金额,且该被保险人马上面临续保。

  考虑上述原因及被保险人确实不能履行提供登记证书义务的客观情况,经车险核赔处与深圳分公司沟通,并由深圳分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在原有正常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5%的免赔率。

  案例二:

  客户资料:董先生,40岁,公司管理,月收入15000元。

  :2004年4月被保险人将其所有的一辆进口越野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索赔权益人都为同一人,投保的险种有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2004年9月该车停放在某小区被盗,经过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的几个月侦查,未能找回被盗车辆。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交了有关索赔资料(权益转让书、购车发票原件、购置附加税原件、刑侦部门的证明、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销户证明、公路养路费征收部门的报停证明、车辆钥匙等)。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在审核赔案时发现被保险人未将车辆登记证书和行车证交到保险公司,经向被保险人询问,得知行车证已随车丢失,而车辆登记证书在某银行处,被保险人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由银行盖章确认的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在审核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时,核赔人员发现该车辆的登记证书已做了抵押登记,车辆实际已经向银行做了抵押。因此保险公司核赔人员提出该案件暂时不予赔付,待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和银行一起解决车辆抵押的问题后,保险公司再接受该车权益转让并支付赔款。

  分析:

  本案件中涉及到的车辆抵押问题应该受到重视,保险公司在盗抢案件中接受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后,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或索赔权益人。对于车辆作过抵押的情况如何支付赔款的方式重视不够,未作认真的分析。所以对于本案例,保险公司暂未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