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代理财产保险有哪些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迅速发展壮大,财险作为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也备受瞩目。个人代理财产保险在这个大环境中也逐渐成长起来,为保险公司创造的效益不断提高,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个人代理营销的问题也不断地显现出来。针对这种情况,下文将为您介绍一些代理财产保险的建议。

  代理财产保险建议一:增加培训力度引入高素质人才

  财险相对于寿险来说,具有“难进难出”的特点。这一特点也使得对培训的要求有所提高,尤其在新人培训方面,应加大培训力度。在日常的培训当中,也应注重针对性的培训。

  首先,对于有经验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不仅仅局限于保险知识与实践,而是涉及整个金融大环境,了解相关行业的知识与资讯,提高其整体素质。

  其次,在现有的就业环境下,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在不断的流动中,把他们扩充到保险个人代理的队伍中,为个人代理队伍注入新鲜的血液,在初期给予一定的激励制度倾斜,提高其留存率。

  再次,提供更加专业的培训,财产保险公司的培训普及率较低,多是针对主管、经理展开,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晨会的培训流于模式化,时间较短,虽然细水长流易于吸收,但是往往不能因材施教。一些优秀的个人代理人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网络和全面的心态调整,现有培训受众范围小,个人代理人的思想僵化,创新能力较差,这需要不断有新的知识注入,提升其积极性,把培训作为激励机制的一部分。

  代理财产保险建议二:从法律上保护个人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拥有稳定业务的个人代理人,适当的将一些优秀的人员纳入劳动合同保障范围之内。随着保险行业日益规范,对个人代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在这样的大环境中需要有自己的人才储备,而劳动合同能够以合法的形式把个人代理人纳入公司的管理范围内,同时,为个人代理人提供应有的劳动保障。

  其次,对于无法纳入劳动合同的个人代理人在法律上明确其法律地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个人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佣金,说明个人代理人并非个体营业者,所以缴纳营业税属于不合理的范围。这一点在业界饱受争议,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征收税金。

  代理财产保险建议三:改进现有个人代理的激励机制

  个人代理人的主要收入源于出售保险产品的手续费,这就要求个人代理人有稳定的业务来源。对于资历较深的个人代理人来说易于实现,但是对于刚刚进入保险行业和有一至两年的个人代理人来说较为困难,存在业务上的“大月”和“小月”。而在小月的时候,个人代理人出席晨会的积极性会明显下降,如果持续没有业务,会导致专职个人代理人转为兼职个人代理人,情况严重者便会导致脱落,致使被保险人无法得到后续服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制定激励机制时,应该不仅仅鼓励那些业务稳定、业绩好的个人代理人,还应适当地鼓励业绩较好、但业绩年分布不平均的个人代理人,调动其积极性,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促进其发展。这样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其营销成本,同时,也提高了个人代理人的留存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