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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较高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的一生中无法避免疾病、年迈和死亡,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无论对员工还是公司,都可以提供各种保障,解决经济上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让公司发展更健康。下面将以具体案例为您讲解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胶南职工夏某2006年3月15日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4份,保费40元。他于2006年3月21日在家中洗手间意外滑倒,被医院诊断为颅骨底骨折。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接到赔付申请后,于2006年5月26日按规定一次性赔付3000元。

  崂山教师张某2006年5月19日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3份,保费30元。他于2006年6月16日在路上因车祸死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接到赔付申请后,于2006年9月27日按规定一次性赔付15000元。

  据介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互助保险计划,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借鉴商业保险的原理,结合国民经济不同行业特点和性质,所开办的以团体形式参加、交费较低、赔付较高的互助保险计划。

  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单位工会或职工互助保险分会以团体形式参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已参加了安康互助保险计划(不含已退保的),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参加安康互助保险计划人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未参加安康互助保险计划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百分之八十。根据会员所从事的行业、工种,每份保险费分别为10元、20元、35元、50元,保险责任为5000元。每名会员最多可投10份,即保险金额最多为5万元。此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会员缴纳保费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到期如继续参加本计划,需再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