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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呼和浩特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呼和浩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一下该条例。

  一、适用人群

  1,各类企业的职工;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3,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含不同用工期限、不同用工方式。

  二、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的认定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工伤申请的提起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个人:若单位不提起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