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类别不同,监管不同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是指偿还债务的能力,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则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反映。只有保险公司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才能健康运作。
据了解,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方式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保监会通过对其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就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所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其中,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同时保监会还会开展现场检查来考核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在此基础上将保险公司分为3类,实施分类监管。
在新形势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将通过“责令增加资本金或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直接接管”等措施实行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关注类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其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保险公司为正常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其通过数据质量、治理结构风险、市场行为风险状况等认定其偿付能力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司进行整改,或采取与不足类公司相同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