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家财险应避免误区
投保家财险应避免误区
冯女士的保险防范意识很强,给三口之家的每个人都买了几份寿险。2006年2月份,冯女士所在单位为冯女士在A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组合型家财险产品(附加盗抢责任),冯女士觉得5万元保额较少,半个月后又在B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家财险附加盗抢险,两份保单的保险期限均为一年。2006年“五一节”长假冯女士全家外出旅游,归来后发现家中被盗,丢失财物、现金首饰等合人民币8000元。在冯女士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但结果却不像冯女士当初想的那样,可以获得每家保险公司各赔9000元,总共获赔1.8万元,而是按照保额比例,由A公司赔偿金额为9000元的1/3,即3000元;B公司赔偿金额为9000元的2/3,即6000元。因为冯女士就同一保险标的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属于重复投保。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于“重复保险”,由承保的公司按比例进行分摊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来看,居民在购买家财险时的误区还是很多,应引起居民的注意。
一、风险意识淡薄误区:忽视家庭风险。
家庭生活看似平常,实际上也暗藏着很多的风险,比如自然灾害、水浸损失、火灾爆炸、室内财产被窃损失、家用电器遭遇雷电造成损失等等,往往令人措不及防。而这些风险要想完全避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此通过购买家财险将风险进行转移应当成为居民首选的风险防范手段。购买家财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可以说是必须的。
二、可保财产误区:以为只要是家庭财产均可投保。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居民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其承保对象为城乡居民所有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以及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租房费用。但一些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用品如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像数码相机、通讯工具、笔记本手提电脑之类的风险较大财产等,都是不可保财产。比如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信用卡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如电脑软件;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如家庭所有,但用于经营活动商铺;另外,个人所有的违章、私建房屋也不能投保家财险。因此,居民在投保时应充分加以注意,以免交了保费却得不到保险保障。
三、保险责任范围误区:以为投保后所有原因造成的损失,都会获得保险赔偿。
实际上,普通家财险只负责因火灾、爆炸;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抢劫等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因家用电器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等不负保险责任;同时因地震、海啸;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大于13岁的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等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或任何第三者责任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因此居民在投保时应当对这些除外责任加以注意。
四、保险利益误区:以为谁都可以作为投保人。
保险利益原财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指投保人与所投保的家庭财产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利益关系。在用有保险利益前提下,投保人可以对个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财险。对于因债权关系而获得的他人的抵押物品,债权人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家财险,因为投保人在占有这些财产时要对其安全负责,因此产生了可保利益。但是对于租住别人住房的租客,对房东的房屋则不具备保险利益,因而也不能作为投保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投保家财险。但可以选择房屋财产以外的居家责任险投保。
五、保险产品选择误区:以为投资型家财险一定比保障型家财险更好。
投资型家财险产品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性质的险种,兼具风险保障和投资收益的功效。一方面在发生保险损失时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另一方面无论是否发生保险赔偿,保险期满后投保人均可获得本金和收益。所以有些居民就认变投资型家财险一定比普通家财险要好。实际上,这种想法也是片面的,投资型家财险产品一般保险期限更长,一次性交纳保费金额也高很多,而且一这部分钱的流动性不强,所以适用于有闲置资金且2-3年都不急用的家庭,而对于有些家庭,则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所以也并不是每个家庭都适合投保投资型家财险产品的。居民还是要根据家庭实际经济能力与保险需要选择适当的家财险产品为宜。
六、超额投保误区:以为多保便可以多得。
超额投保是指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对于前者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则保险合同至始无效;如果是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保费不退还。比如说投保家财险时一台家电投保金额5000元,而后因保险事故使这台家电发生全损失时,当时市场上同一型号的新的家电价格为3000元,那么保险人只负责赔偿3000元,而不会赔偿5000元。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时一定要认真考虑家庭财产的价值,以免因超额投保而多花冤枉保费,得不偿失。
七、不足额投保误区:以为可以省些保险费。
不足额投保,是指客户在投保时,所投保的金额低于投保财产的保险价值。居民如果不贵额投保,一旦发生损失,赔偿金额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比如吴先生投保家财险,约定房屋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投保后二个月,吴先生家遭受火灾,房屋主体损失达8万元。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损后,保险公司确认,吴先生的房屋价值为40万元,投保金额为20万元,也就是说吴先生投保时的投保金额实际是其保险财产价价值的50%,因此为不足额投保,最终吴先生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金额为8万元×50%=4万元。因此居民在投保时,一定要足额投保,以避免损失。
另外,对于室内财产,一般采取第一危险方式赔偿。比如某人实际的家用电器购买价值为5万元,但投保时只投保了1万元。那么,如果发生保险损失为2000元与2万元时,得到的赔偿则分别为2000元与1万元。也可以这样说,即损失在在保额范围内,则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以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所以,家庭在投保家财险时,不论房屋还是室内财产均应保足,千万不要为了省下一点点的保险费,而使家庭发生保险事故时得不到足额赔偿。
八、被保险人义务执行误区:以为投保后可以高枕无忧了。
居民在投保家财险后,并不意味幸存就可以高枕无忧,什么都不用管了。因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居民还应当履行必要的义务,否则有可能会在家庭财产发生保险损失时得不到赔偿。如保险合同要求,居民在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还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如果发生盗窃,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局。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这些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另外,投保的房屋如果发生所有权变化,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否则所有权变更后,原投保人与投保财产的可保利益消失,原保险合同也就自动终止,变成了无效合同,这样必定会为日后发生损失后的保险索赔造成隐患。同样,如果家庭财产所在地址发生变化,或家庭财产总价值发生变化,也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对原保单进行批改,确保在损失发生后为保险索赔留下隐患。
都邦保险温馨提示:居民在投保前,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同时也应当加强保险常识的学习,以避免在投保时步入一个个误区,一方面可能会使财产的保险保障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投机心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为可怕的是还有可能会为日后保险索赔造成隐患,遭到保险公司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