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了哪些内容
国家的发展建设少不了工程团队,而工程人员的人身安全离不开保险,那么,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了哪些内容?主要规定了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和其它保险责任,防止工程人员发生意外时带来的经济压力。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比例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其它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