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款新华定期寿险保险产品简介
新华人寿定期寿险A款和B款都是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发行的定期寿险产品,新华定期寿险保险产品A款和B款的投保年龄在一周岁到六十九周岁之间,缴费方式可以选择趸交、五年缴和缴至保险满期。
新华人寿定期寿险(A)
产品特色:
1、岁满型设计,客户可根据自身对不同年龄的风险判断做出选择。
2、保费低廉,可使被保险人以最低的保费支出获取最多的保障额度。
3、在青壮年最具生命价值的时期,定期寿险可以作为其他寿险产品的补充,缴付同样的保费可以获得比终身寿险及两全险等寿险产品高出多倍的保障,改善因财力不足导致保障程度的不足的状况。
4、保险责任中除身故责任外,还包含了身体全残责任,相当于扩大了保险责任。
5、交费期限灵活多样,保险期间自50—70岁中间有五档可供选择,除趸缴外缴费期有10、15、20、30年,交费期延长可有效降低年交保费。
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1-69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50、55、60、65或70周岁,可任选
缴费期限:一次缴清、10年缴、15年缴、20年缴或30年缴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新华人寿定期寿险(B)
产品特色
1、岁满型设计,可根据客户自身对不同年龄的风险判断做出选择。
2、保费低廉,可使被保险人以最低的保费支出获取最多的保障额度。
3、基本不含储蓄与投资因素,有效回避利率变动及低预定利率的不利因素。
4、在青壮年最具生命价值的时期,定期寿险可以作为其他寿险产品的补充,缴付同样的保费可以获得比终身寿险及两全险等寿险产品高出多倍的保障,改善因财力不足导致保障程度的不足的状况。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