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优生优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详解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尤其要注意保险产品条款内容,小编今天就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寿优生优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给想要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做一个参考。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户籍在西藏自治区的优生优育家庭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该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期间和续保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向保险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保险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保险公司保留终止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九十日。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人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