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商业险和交强险的区别一:作用不同

  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险种,是每一位车主都必须投保的。然而,有些车主却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认为商业车险没有用处,这种做法往往是不可取的。在作用方面,商业险和交强险的区别很大,前者只能对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偿,后者却拥有多个险种,每个险种都有自己的保障范围。

  交强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个险种;商业车险则包含了多个主险和附加险,常见的有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划痕险、玻璃险等,各个险种“各司其职”,都有自己单独的保障范围。如车损险是保障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盗抢险保障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或被抢时的损失;三者险与交强险的作用类似,是交强险的补充;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保障本车驾驶员和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的;而玻璃险通常只保障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的损失。

  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商业车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等等。而交强险的免除责任相对较少,只包括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间接损失这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