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国寿鸿寿年金保险条款解析

  作为国寿精心打造的一款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投保国寿鸿寿年金保险不仅可以获得养老金、满期保险金及两倍保额的身故保险金保障,同时还能参与国寿分红收益以及保单借款服务,但对于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战争、军事行动等除外情况则无法给予保障,因此,投保前请消费者们认真查看合同条款内容。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年金。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3、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