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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省公积金贷款政策简介

  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下面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最新的2016年湖北省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若单方缴存,只计单方月工资总额;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不得高于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

  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公有现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和二手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房改还迁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借款人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