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健康随e保的保障条款简介
现在市民患有重疾险的概率不断增加,因此像阳光人寿健康随e保等的物美价廉的重疾险深受市民欢迎,但市民在购买此类产品时需认真对待保障内容,确保保障范围。下面我们看看阳光人寿健康随e保的保障条款有哪些?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确诊患本合同所约定的癌症(见10.5);(二)因导致“癌症”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0.6)专科医生(见10.7)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如下标准给付癌症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
乘以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12)乘以月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癌症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0.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癌症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