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守护福保险条款详解
平安守护福具有交费灵活、保障齐全等优势,因此有需求的市民可以入手,但在购买前需要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据了解,平安守护福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等待期、宽限期以及责任免除,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或“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事件成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定轻度重疾”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艾森门格综合征及成骨不全症第三型),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