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借款人意外保险条款解析

  市民在投保借款人意外保险时,需要详细了解保险条款,确保能满足条件,并且保障和所需一致,能给予全面的保障。下面我们看看借款人意外保险条款解析。

  被保险人

  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现金价值(见8.18)。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