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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公积金补缴业务上线管理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健康发展,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湛江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5日起,对湛江公积金补缴业务实行系统上线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正式上线后,原业务办理流程不变。经中心批准同意补缴的,中心业务经办人员需同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上进行业务授权。

  二、在办理补缴业务时,承办银行经办人员应当在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上查验有业务授权,方可为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三、对从异地城市转入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银行应及时通知缴存单位为新增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于开户后3个工作日内持收款凭证、职工开户基本情况表(加盖银行业务印章)报中心或办事处审核批准,经授权后,承办银行将转入资金作特殊补缴记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在补缴业务上线后,原职工转移开户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不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