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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被判赔

  货车车主张先生驾车意外将一名查无实名的路人撞死,事发后张先生主动支付了无名氏的丧葬费及施救费等。对此,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但是保险公司却以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没有具体受益人主张赔偿,故不予赔偿。近日,邳州法院公布该案最终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13491元。

  案情车主湖南境内撞死无名氏

  2011年11月30日,张先生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湖南省永州市发生事故,造成一路人当场死亡,其车辆受损。当地警方经过调查,最终未能查到死亡路人的真正身份,死者被列为无名氏。

  经湖南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次要责任。张先生已将赔偿款给付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张先生也自行支付了施救费及修车费等费用。

  张先生出事的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邳州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后,张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先生向邳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13491元。

  保险公司死者身份无法确定不予赔偿

  此案进入诉讼阶段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但庭审中辩称,对于张先生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事实无异议。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亦没有异议。

  但该公司认为:一、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没有具体受益人主张赔偿,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二、标的车损、拖车费、停车费可以向保险公司另行索赔。

  法院判决被告方支付理赔款

  负责此案的法官向记者分析此案时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道路救助基本应当是目前收取无名氏赔偿款的有权机关。

  本案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主动支付了无名氏的丧葬费用,并将确定的赔偿数额交至湖南省宁远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提存,是出于对事故处理积极配合的态度和对因事故受害死亡无名氏的善意赔偿。将赔偿款交付后,其义务视为对无名氏履行完毕,即取得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

  邳州法院最终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败诉,需要向张先生支付保险理赔款3134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