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2016盐城生育保险的政策介绍

  盐城市根据国家和相关的政策条例,对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对生育保险的相关事项做了调整。其中调整了生育保险的政策方案。这次的调整方案于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下面就具体介绍一下盐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申请程序及相关资料

  符合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的人员,应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指定的地点办理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登记手续。

  (一)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和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资料;

  (二)失业女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等资料;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须提交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四)因长期派驻外地或出差、学习、探亲期间,需在异地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急诊、抢救在异地或本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职工,用人单位、本人(或委托人)须在入院后3日内持医院急诊、急救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由申请人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参加生育保险申请人凭《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到确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先支付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实际费用的15%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目录范围内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失业女职工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费用,按职工待遇标准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费用,按职工待遇标准50%享受。

  结算办法

  (一)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办法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单元、病种定额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申请表》、费用结算清单等资料。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对生育保险基金应支付的费用按月结算。

  1.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1)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一级、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800元、9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2)分娩住院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32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在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30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3)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0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7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19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300元。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二级及以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经宫腔镜取环术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180元、200元和900元;对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500元、320元、1600元、1200元。

  2.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11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2)分娩住院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的顺产、剖宫产费用)。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分娩住院费用,按3800元的定额标准定额结算。

  (3)流引产费用。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引产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手术480元,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手术9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手术2300元,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手术2750元。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在三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经宫腔镜取环术的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220元、240元、1100元;对输卵管和输精管结扎、复通的费用,按定额结算,具体定额标准分别为600元、380元、1900元、1500元。

  以上定额标准中含个人自付15%的部分,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付时予以扣除。

  (二)非联网结算办法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异地、急诊、抢救等原因无法即时结算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须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结算标准按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限额结算,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结算;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限额结算。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如所发放的工资低于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标准的,由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其差额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生育职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每年度支付给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的生育津贴,扣除上述补足职工生育津贴差额后返还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