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法规常识介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重大疾病发病率明显上升,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人群随之增多。在投保重疾险时,不少人对重大疾病保险法规常识也比较感兴趣,本文将详细介绍。

  重大疾病保险法规之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法规之使用原则

  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重大疾病保险法规之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