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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15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介绍

  对于女性职工生产后的报销问题,各地区都有着专门的标准和规定,下面就介绍一下洛阳市的2015年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如果洛阳女性有报销需求的,可以参考一下上述所说。

  洛阳市女性职工生产后可以报销多少钱呢?这是由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决定的。2015年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主要根绝产妇争产分娩、异常分娩、剖宫产等特殊情况来决定。本文将为您介绍2015年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

  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

  将女职工妊娠期间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检查项目的费用(以下简称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结算,调整为定额结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为350元/例。

  二、生育保险分娩报销标准:

  产前检查费并入生育医疗费后统称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2150元/例。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生育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为2650元/例。

  三、剖宫产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生育的,生育津贴的核算标准参照难产的标准进行核算。

  四、早期妊娠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女职工,早期妊娠(不满12周)需住院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参照早期妊娠(不满12周)在门诊终止妊娠(含检查费)150元/例的规定执行;12周以上不满28周在门诊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参照12周以上不满28周住院终止妊娠400元/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