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盛保条款介绍,一文解析助了解
百年康盛保产品性价比高,深受青睐,但投保产品前建议详细了解保险条款等信息,防止后续理赔有争议。据悉,百年康盛保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年龄、等待期、宽限期以及您解除合同的手续,下面看看具体的介绍。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保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等待期
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险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宽限期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自接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