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国寿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介绍

  国寿小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其为消费者提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虽然其保障范围较为全面,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还是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内容,防止以后出现保险理赔纠纷。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非治疗原因的整容、整形和变性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八条伤残程度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九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并交付增收的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