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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泰爱保保险责任详解

  消费者购买泰康泰爱保,需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防止理赔时有争议。那么,泰康泰爱保保险责任有哪些?主要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以及恶性肿瘤疾病给付保险金,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2、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在特定门诊(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接受以下特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特定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特定门诊治疗包括: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和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超过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剩余的医疗费用,依照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前述医院(不含医院的特需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住

  院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2、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接受特定门诊(不含医院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应当

  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定门诊医疗费用,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赔付。

  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保险人对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恶性肿瘤疾病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人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疾病给付保险金,本项下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