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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参加失业保险的市民越来越多,但是许多市民对于失业保险赔偿标准并不了解,通辽失业保险赔偿标准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适时调整通辽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6年1月10日起执行。

  据市就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限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