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泰康祥云永泰终身年金保险条款解析

  市民准备投保泰康祥云永泰终身

  年金保险,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保所需和保障内容相一致,不会发生退保现象给投保人带来损失。下面我们详细看看泰康祥云永泰终身年金保险条款解析。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6);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1)。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本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因其本人的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本人身故或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