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公积金补缴有关规定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坊市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进行了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到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和进行补缴。
(一)执行缓缴、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时;
(二)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支住房公积金的;
(四)由外地或外单位调入不能作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
(五)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凡要补缴的单位应从发生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计算办理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