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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积金提取介绍

  为加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部、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公积金提取细则,下面我们具体看看。

  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当年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拆迁安置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购买住房若约定住房产权份额的,按各自产权份额核定相应的购房支出。

  第八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提取凭证和期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婚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其家庭成员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有效家庭关系证明。

  职工及配偶在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若购买的房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完税证》开具之日前一年内已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提取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中心依据职工申请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