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御立方五号保险责任介绍
工银安盛御立方五号能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但是在购买时还是需要详细了解保险责任。据了解,工银安盛御立方五号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身故保险金、满期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轻症保险金,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与《工银安盛人寿附加御立方五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含)之后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满期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八十八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四、轻症保险金
1、首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三十三种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首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自首次轻症确诊后的首个保险费到期日起,我们将豁免您剩余交费期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获豁免的续期保险费视为已交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首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首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二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轻症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自第二次轻症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认患有前两次轻症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第三次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