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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鑫福一生条款内容介绍

  为进一步明确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中国人寿鑫福一生合同时可以获得的权利和义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制定中国人寿鑫福一生条款时力求周全和明了,分别从投保范围、保障期限、祝福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等角度出发,为广大消费者详细展示投保这款理财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祝福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福金领取年龄分为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八十周岁和八十五周岁十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祝福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福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福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祝福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现金价值。